公共体育场馆不同性质运营主体供给公共服务水平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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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公共体育场馆不同性质运营主体供给公共服务水平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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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科学》2022年 第8期

  公共体育场馆不同性质运营主体供给公共服务水平的比较研究

  陈元欣 1,2 ,方雪默 3

  1.华中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

  2.华中师范大学 国家体育产业研究基地;

  3.浙江师范大学 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

  摘要:公共体育场馆引入企业运营是当前政策所指亦是实践所需。较之于事业单位,企业运营场馆取得的经济效益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但公共服务水平是否仍具有比较优势尚存争议。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混合研究设计,选取2013—2018年享受中央免低收费开放财政补助资金的1 044个场馆的共4 180条数据信息,建立倾向得分匹配模型,对企业和事业单位2种场馆运营主体供给的公共服务水平进行比较研究;结合对场馆案例的实地调研和深度访谈,进一步解释不同运营主体供给公共服务水平存在差异的原因。研究发现,企业运营场馆在公共服务方面与事业单位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在运营场馆的过程中,存在着逐利性、公共服务标准操作性不强、公共服务合约不完善、政府服务与支持不足、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不到位、政府监管不到位、考核评价体系有待完善等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因素。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1)加大对企业运营支持力度,确保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2)遴选优秀场馆运营企业,规范企业运营行为;3)明确企业运营场馆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4)优化运营商公共服务评价体系,激励运营企业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5)完善企业运营场馆监管机制,加强履约监管等。

  关键词:公共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企业运营;事业单位;比较研究

  企业运营公共体育场馆(以下简称“场馆”)是当前我国场馆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应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不宜单独设立事业单位管理”,这为企业运营场馆提供了明确而有力的政策支持。企业运营场馆虽然带来了经济效益的大幅提升,但我国场馆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其运营管理改革的核心目标并不是简单的追求经济效益,而是要提升场馆的公共服务水平。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获得感的提升也是评价场馆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志。因此,企业运营场馆后的公共服务供给情况值得关注。然而,部分场馆在交由企业运营后出现了公共服务效率低下、公平性缺失、群众满意度下降等突出问题,对场馆改革工作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随着场馆经营权改革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企业运营场馆更为普遍,其运营过程中公益性缺失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亟需引起重视。

  受制于实证数据的缺失,目前鲜有研究就企业运营场馆的公共服务供给情况进行定量的实证研究。本研究采用混合研究设计,通过定量研究方法就场馆不同性质运营主体供给公共服务水平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定性研究讨论企业运营场馆公益性缺失的原因所在,以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为场馆经营权改革政策的完善提供科学依据,助力场馆改革政策的有效实施与优化。

  1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企业与事业单位是我国场馆最典型、最重要的2种运营主体,场馆运营管理改革任务也主要围绕传统事业单位运营体制向企业运营转变而展开。基于此,涌现了大量以“民营化”“企业化”“服务外包”“两权分离改革”“委托管理”为主题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企业运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运营效果及存在问题3个方面。

  1.1 企业运营场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在必要性方面,传统事业单位运营模式存在机构臃肿、运营成本高、服务质量较低(谢萍萍 等,2005)、经营范围受限、冗员过多(陈元欣 等,2013a)等问题;企业化改革核心目标就是有效破解或消除传统事业单位管理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陈元欣 等,2015),企业化运营具有可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利用率等优势(陈元欣 等,2008),因此,企业化改革势在必行。

  在可行性方面,场馆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公共部门是主要的运营主体,也为私营部门参与运营提供了理论基础(曾庆贺 等,2009);同时,场馆具有商品、福利的双重属性,不仅要遵循效率至上的市场规律,也要贯彻公平优先的原则(刘波 等,2008)。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为改革扫除了障碍(陈元欣 等,2015),市场主体快速发展为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曾庆贺 等,2009),“虹口模式”(王鼎华 等,1994)、“五台山模式”(赵德全,1999)、“无锡模式”(申全进,2008)等地方场馆改革发展的先进经验,为企业化改革提供了经验范本。以中体、华体、华润、珠江文体、佳兆业文体等为代表的场馆运营商广泛参与场馆运营管理,并逐渐成长为国内场馆运营的龙头企业和专业运营机构,有力推动了场馆运营专业化和连锁化发展(陈元欣 等,2022)。

  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中可以透视出,场馆企业化改革的初衷和行为逻辑具有两方面特点:一是问题导向,以解决事业单位运营体制下的困境为出发点;二是试点先行,按照“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渐进性改革。然而,过于依赖现存问题和既有经验的改革,存在着改革动力不足等缺陷,对于改革要实现的核心目标未能统筹设计,这也为后续企业运营场馆的公益性缺失问题埋下了伏笔。

  1.2 企业运营场馆有利于运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从湖北、江苏、浙江等地场馆运营实践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较之于传统事业单位,企业运营场馆具有比较优势。通过改革前后对比发现,企业运营场馆能够有效缓解平赛矛盾,降低运营成本(易国庆,2008),提升顾客和利益相关方的满意度,并通过活动引进和市场开发实现了经营收入的快速增长(陈元欣 等,2013b)。对比财务数据发现,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发展能力方面,采用服务外包模式的场馆存在比较优势,整体营运水平更高(李震 等,2013)。除了经济效益优势之外,企业运营场馆在制度设计方面也更为自主,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薪酬分配、经营决策等方面都相对灵活(陈元欣 等,2015)。除了提升场馆自身运营管理水平之外,企业运营还能够减轻财政压力(丁云霞 等,2017),提高政府收益,创造社会就业(谢萍萍 等,2005),有利于市场主体培育,政府职能转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雪默 等,2020)等。可以看出,企业运营场馆成效显著,改善了传统事业单位运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大多数问题,并对行业的发展、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带来一定的助益。

  然而,以往对于企业运营场馆服务效果的研究大多比较笼统,对具体的服务类别未能加以区分。重新审视企业运营场馆的优势,其运营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体现在创造经济效益方面,包括成本控制、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场开发等经营行为,最终均指向了增加创收、提高利润率的目的,而这些利润高、创收效果显著的产品主要为私人产品,即非公共服务,包括付费性的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健身培训服务等。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1:企业运营场馆所供给的非公共服务水平高于事业单位运营场馆。

  1.3 企业运营场馆面临公益性缺失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部分企业运营场馆未能处理好经营性与公益性之间的平衡关系(陆亨伯 等,2007),存在过度市场化(陈元欣 等,2014)、内卷化(姬庆 等,2021)等倾向,具体包括推高服务收费、服务时间不合理、场地占用严重、服务对象特定化等一系列公益性缺失的问题。原因可以归结为3个方面:一是企业行为存在利己性特征,其追求的经济效益与政府追求的社会效益存在目标函数不一致,从而导致公平与效率的缺失(庄永达 等,2011)、掠夺性经营(丁云霞 等,2017)、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姬庆 等,2021)。二是政府责任缺失,以市场化之名,对公共服务急于甩包袱和推卸责任。主要包括财政投入严重不足、监管缺位(陈元欣 等,2014;舒宗礼 等,2016)、支持政策有限且难以落地(陈元欣 等,2016)、税收政策难以衔接(陈元欣 等,2015)、政府监管碎片化严重(周彪 等,2019)等。三是改革不彻底,传统事业单位运行下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完全消除,在准入机制(陈元欣 等,2018)、激励机制(陈元欣 等,2019)、公共服务标准(陈元欣 等,2014)、管理服务合同(姬庆 等,2019)、绩效评价体系(郑文林 等,2018)等方面存在缺陷。

  总体来看,我国场馆运营的企业化改革呈现“以问题导向”而非“目标导向”的特点,其改革对于传统事业单位高成本、低创收、利用率不高等问题的改善几乎是立竿见影的,但对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这一核心目标关照不足,而随着群众公共服务需求的提升,企业运营场馆的公益性缺失问题愈发突出。事业单位运营场馆所遵循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所具备的政治资源,使其在供给公共服务方面具备一定优势,而企业对于免低收费开放、公益性的赛事活动以及健身指导等利润不高而经费投入颇高的公共服务供给意愿不强。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2:企业运营场馆所供给的公共服务水平低于事业单位运营场馆。

  值得注意的是,假设1和假设2是针对企业运营场馆提供服务的不同内容所提出的,对于公共服务,政府负有责任,也是运营企业的首要任务;而非公共服务是企业的盈利点和关注点,是企业运营的主要目的和持续经营的重要条件。由于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场馆存在消费的“拥挤点”,公共服务和非公共服务都是受限于场馆拥挤效应之下的服务产品,两者存在一定的消费竞争关系,甚至可能出现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本研究设定的2个假设并非对立,甚至可能同时发生。

  1.4 国外私营部门运营场馆及公共服务效益研究

  国外的私营部门广泛参与公立场馆的运营管理和服务供给。私营部门通过提供优质的体育服务,降低政府融资压力,弥补公共服务空缺,有效增强社会公民意识和社区发展(Tapper et al.,2018)。跨部门合作不仅要考虑私营部门合理的利润空间,也要关注公共价值、公民权益的维护。然而,许多国家的私营部门运营也出现了公益性缺失的问题。例如,英国通过引入强制性竞争招标制度,将公共体育设施从政府内部管理转由委托私人管理或基金会管理,新的商业模式虽带来了更好的运营服务效率,但对弱势群体的参与带来了不利的影响(Ramchandani et al.,2018)。日本以强制竞争性招标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场馆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后发现,“综合服务满意度”的提升呈现出时滞性特点,主要由于收费服务项目满意度提升,带来了短期内服务人数的急剧增加,导致了活动空间的拥挤,与舒适性相关的满意度明显下降,公益性服务水平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Mano et al.,2009,2010)。采用PPP模式投建运营的新加坡体育中心虽然在2019年举办了212场赛事,但赛事数量仍未达标并因此遭到了监管部门的经济处罚(TTGAsia,2020),此外,其在组织社区体育活动、激活社区参与方面未达到预期效果,这也成为了后续体育中心被政府重新接管的重要原因之一(Mohan,2022)。从国外实践中了解到,私营部门运营场馆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运营效率、服务质量的提升,但提升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方面,在更广泛的公共服务方面存在被忽视甚至下降的情况。

  总结国内外研究可以发现,虽然场馆的企业化运营已成为共识,但运营效果仍存在争议。多数学者从整体上肯定了企业运营的优势,但也认为其公益性缺失的问题难以忽视。此外,已有研究可能存在以下不足:1)对于不同运营主体运营管理水平的比较分析,主要基于同一案例的纵向(改革前后)比较或不同性质运营主体的横向(同时期)比较分析,在比较过程中时间、地域等混杂因素难以排除;2)研究方法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主观性较强,少数定量分析的样本量较小,存在选择性偏倚,且以描述性统计研究为主。因此,本研究纳入了倾向性得分匹配模型进行大样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内已有相关研究的不足。

  2 研究设计

  区别于单纯的定量或质性研究,混合研究是一种综合性的研究取向,目的是实现“意义提升”。它能够纳入多种资料、方法和研究者,形成相互验证,避免偏差,从而获得对问题更为深入和广泛的理解和佐证(徐建平等,2019)。本研究采用混合研究设计,基于“顺序解说型设计”的思路(张绘,2012),首先对场馆不同性质运营主体供给的公共服务水平进行量化的比较分析,再通过定性分析对定量分析结果进行补充解释和例证。

  2.1 定量研究方法

  本研究重点关注场馆运营主体性质(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是否对其供给公共服务水平有显著影响。场馆运营主体性质受政策、场馆自身条件、环境优势等影响,因此,场馆是由企业还是事业单位运营管理并非随机事件。对此,传统采用最小二乘法对运营绩效进行评估,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如选择性偏倚等)。为解决这类场馆企业运营和公共服务水平之间的内生性问题,采用倾向性得分匹配法(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PSM)进行分析,模拟随机对照实验筛选的结果,尽可能剔除不可观测因素导致的潜在偏倚,使研究结果更为可信。首先,构建实验组“企业运营场馆”和对照组“事业单位运营场馆”;再以场馆自身的特征值作为匹配标准,筛选仅在运营主体性质(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方面不同、其他方面相似的2个样本组;匹配后的对照组可以近似替代实验组的“反事实”,比较匹配后的2组场馆公共服务水平差异,由此判断场馆运营主体性质与公共服务水平之间的影响关系。

  PSM有多种匹配方法,常见的有近邻匹配、半径匹配、核匹配等。由于在变量较多的情况下,一一匹配难度较大,选取一对四近邻匹配方法并使用其他匹配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最后,计算匹配后2组的平均处理效应(average treatment effects on treated,ATT),即场馆在不同性质运营主体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情况。

  2.2 数据与变量

  选取2013—2018年享受中央免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的大型体育场馆为样本。2014年初,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向社会免低收费开放的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通知》还要求,接受补助的场馆要定期做好场馆开放信息公开的工作,详细列出场馆免低收费开放项目、开放时间及收费标准、场馆下一年度计划开展的体育赛事、体育活动名称等信息。样本数据主要通过网络搜索引擎获得,检索到历年、各地免低收费开放的场馆基本信息及开放情况。剔除缺失值、异常值( Z 值≥3),最终得到1 044个场馆的共4 180条样本数据。

  2.2.1 结果变量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明确体育场馆的公共服务标准,但国家体育总局在2014出台了《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和《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就场馆的开放情况、服务内容、顾客满意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首次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在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方面,对“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和“全民健身服务”提出了具体的服务标准,包括: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低收费开放;推进学校体育设施逐步向公众开放;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结合《通知》中对享受财政专项补助的场馆提出的要求,采用场馆的免费体育赛事活动数量、免费举办体育讲座及展览数量、免费体育健身技能培训人次、运动健身指导人次、免费体质测试人次作为场馆公共服务水平的衡量指标。另外,采用场馆的付费体育赛事活动数量、付费举办体育和文化活动数量、付费体育健身技能培训人次作为场馆非公共服务水平的衡量指标。

  2.2.2 解释变量

  选取场馆运营主体性质作为解释变量,分为企业运营和事业单位运营。其他组织(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运营场馆数量较少,暂不纳入本文分析。

  2.2.3 协变量

  协变量包括场馆基本信息、运营环境信息、免低收费开放信息等。

  场馆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场馆规模、类型、座位数等。企业会根据市场需求选择条件适合的场馆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继而影响其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免低收费开放补助标准也考虑了场馆的类型和规模等因素。

  运营环境信息包括场馆所在地域、城市情况。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的大型体育场馆分别按照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故考虑场馆所在地区不同所形成的财政资金来源的差异,会对其公共服务水平产生影响。同时,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属于企业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会影响到企业是否选择场馆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继而影响公共服务水平。采用当年地方生产总值反映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情况,数据主要来自各年度的《中国统计年鉴》。

  免低收费开放信息主要包括全年对外开放天数、每周对外开放小时数、全民健身日免费开放情况、户外公共区域及健身器材开放情况等。这些信息属于场馆免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的底线要求,故作为协变量,认为其存在影响到公共服务水平的可能性,具体各变量设定详见表1。其中,“座位数”和“地区生产总值”2个指标取对数形式。

  

  在协变量的选择中,需要考虑某些协变量与结果变量之间存在的非线性关系。一方面,一般情况下,场馆规模越大,场馆能够提供的赛事数量和服务人次越多,但由于存在场馆运营主体的服务能力、场馆服务的市场需求、政策环境等影响因素,故可能存在场馆规模超出运营水平、市场需求等情况下,场馆能够提供赛事数量和服务人次反而随着规模的增加而所有降低的现象。故,协变量当中引入“场馆规模”的二次项“scale_sq”。另一方面,场馆开放情况,在一定程度范围内,开放时间越长,赛事数量及服务人次越高,但由于人们的健身休闲和观赛行为还受到自身闲暇时间、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的影响,故可能存在开放时间超过一定范围,人们参与健身次数反而减少,开放成本提高而可能导致可用于举办赛事的成本降低,从而导致赛事数量及服务人次降低。故,协变量当中引入“全年对外开放天数”“每天开放时间”“周对外开放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的二次项“days_sq”“hoursd_sq”“hoursw_sq”“hoursh_sq”作为协变量。此外,考虑某些变量之间存在关联,引入“每天开放时间”“周对外开放时间”两者的交叉项“hoursw_hoursd”。

  2.3 定性研究方法

  课题组于2019年7—10月赴江苏、广西、湖北、北京等地进行场馆调研,涉及8座委托企业运营场馆。同时,受湖北省体育局委托,课题组于2021年5—6月赴省内的15个地市(州)开展场馆免低收费开放的第三方评估工作,共涉及场馆78座,其中企业运营场馆28座。两阶段调研一共涉及企业运营场馆34座,事业单位运营场馆50座。调研过程中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走访、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半结构化访谈等多种方式搜集资料,访谈对象包括地方体育部门负责人、场馆运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当地社区居民和健身群众等。后续亦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主要访谈对象进行了回访,以补充和核实相关证据材料。调研中,重点关注了企业运营场馆供给公共服务情况,并对其存在问题及原因展开了深入访谈和进一步资料搜集取证。

  3 定量分析:公共服务水平差异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对所有场馆的各变量情况,按照运营主体性质分类进行描述性统计(表1)。在4 180条有效样本数据中,共有1 044个场馆,平均每个场馆3.9条数据。其中,事业单位运营的场馆764个,共有3 100条数据,平均每个场馆4.06条数据;企业运营的场馆280个,共有1 080条数据,平均每个场馆3.86条数据信息。事业单位与企业运营场馆约占总数分别为73.2%和26.8%。

  3.1.1 场馆特征情况

  从分布情况来看,企业倾向于选择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较好地区和城市的场馆。从场馆类型看,较之于体育场和体育馆,游泳馆由企业运营的数量较多,占42.65%。一方面可能与游泳馆的运营技术要求及风险等级更高有关,故业主方更倾向于服务外包,交由企业运营;另一方面,游泳馆经营属性较强,涵盖健身、培训等内容的商业模式较为成熟,利润空间较大,更能吸引企业参与。从场馆规模情况看,较之于事业单位运营的场馆情况,企业倾向于运营规模较大的场馆。这可能与所在地域有关,分析发现规模较小的场馆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而规模较大的场馆在东部地区更多。

  3.1.2 场馆开放情况

  较之于事业单位运营的场馆,企业运营场馆开放情况并不理想。事业单位运营场馆在“全年对外开放天数”“每天开放时间”“周对外开放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是否全年免费开放”5个方面指标均值均高于企业运营场馆。“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是否免低收费开放”和“全民健身日是否全面免费开放”2个方面,企业和事业单位运营几乎没有差异,基本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3.1.3 场馆服务结果

  在公共服务方面,包括“免费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数量”“免费举办体育讲座、展览数量”“免费培训人次”“运动健身指导人次”“免费体质测试人次”5个指标均值,事业单位场馆均高于企业场馆。在非公共服务方面,除了“付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数量”均值企业场馆略低于事业单位场馆,其他“付费举办其他体育、文化等活动数量”和“付费体育健身技能培训人次”2个方面均值,企业场馆均高于事业单位场馆。

  综上,场馆的运营主体性质不仅与相关改革政策有关,还与规模、类型、所在地域等场馆基本特征因素息息相关。总体上看,企业倾向于运营场馆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场馆。故分析场馆的公共服务水平是否受到场馆运营主体性质的影响,需要有效控制这些影响因素。

  3.2 回归结果分析

  选择logit模型进行倾向性得分估计。将所有协变量纳入logit回归,结合变量的显著性情况以及模型和拟合程度,最终筛选出12个协变量(图1),大部分协变量的 P 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少数变量在5%的水平上显著, R 2 为0.106。比较匹配前后ATT可以看出,未进行匹配的估计会对ATT有程度不一的高估或者低估,这也证明了PSM模型能够有效减少样本的选择偏倚问题(表2)。相对于事业单位运营的场馆,企业运营场馆供给的公共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其中,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数量约少1.6场/年,免费培训约少900人次/年,免费举办体育讲座和展览数量约少0.42场/年,运动健身指导约少1 481人次/年,免费体质测试约少344人次/年。在非公共服务方面,企业运营场馆在付费赛事数量和付费培训人次上,没有显著高于事业单位场馆,而在付费活动数量方面有显著提高,约比事业单位场馆高出1.6场/年。由此,可以接受假设2,即企业运营场馆供给公共服务水平显著低于事业单位运营的场馆;拒绝假设1,即企业运营的场馆在非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方面不存在显著高于事业单位运营的情况,亦即两者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本研究认为,影响场馆非公共服务供给的相关因素较多,包括场馆、规模、属性、类别、所在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在控制这些影响因素后,考虑到当前场馆运营企业的专业化水平不高,收益效果在委托期的前几年并不明显,场馆本身的非公共服务水平在不同属性的运营主体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有一定的合理性。进一步分析发现,在付费举办其他体育、文化等活动数量上,企业运营场馆显著高于事业单位运营场馆。从这一角度可以看出,较之于事业单位,企业的确具备较高的场馆服务水平,但仅限于非公共服务部分的非体育相关服务功能,这与现实情况也比较吻合,此类活动的经济效益相对较高。

  

  

  在匹配方法上,使用卡尺内一对四匹配(卡尺范围0.01)、核匹配(二次核函数,带宽0.01)进行稳健性检验,可以发现不同的匹配方式得到的结果(包括处理效应和显著性情况)基本相当。

  4 定性分析:差异原因的进一步解释

  通过实地调研多座不同性质主体运营场馆的运营情况,并对其主管部门、企业负责人进行深入访谈,探索企业运营场馆供给公共服务水平偏低的原因。研究发现,一方面,与传统事业单位场馆相比,企业运营场馆对原有的服务标准、服务合约、政府监管方式、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存在不适应的现象;另一方面,对比经营权改革之前,企业运营后的场馆在获得减税降费、政府服务、补助资金等资源和支持政策方面的难度上都有明显增加。

  4.1 企业存在逐利性

  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企业更容易优先考虑私人利益,“效率优先”“利润优先”的行动逻辑诱发了其对公共服务的“选择性”供给行为,如通过缩小服务范围和缩短服务时间以降低服务质量和数量。“选择性”供给一方面体现在企业倾向于选择经营利润率更高的项目,相对忽视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而后者属于场馆应履行的基本职责和公民能够平等享受的权利范畴。从前文场馆有偿服务供给情况分析可以发现(表1),对利润率较高的文化活动、体育培训等方面,企业运营场馆的供给数量更多,服务更有积极性,而目前相对较难盈利的体育赛事服务,企业供给数量则普遍低于事业单位,侧面反映了企业逐利性的特点。在实地调查中发现,部分企业通过违约闭馆、设置畸高的收费标准等方式消极服务,“劝退”了大批前来健身的群众,以避免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经营亏损。例如,部分企业运营的体育馆,馆内场地长期出租给俱乐部培训使用,甚至有的场馆室外场地也租给俱乐部运营,以此拒绝免费对外开放,不符合“大型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的政策要求。在实地走访中收集到的群众投诉信件中,大部分属于在免低收费开放时段被私营培训机构占用的情况,甚至还出现了体育场地不对外开放却租赁给驾校使用的情况。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选择性”供给另一方面体现在,企业有限地选择容易接触到的健身群体加以“特殊照顾”,拒绝对更广泛的健身群体开展公共服务工作。如某全民健身中心,健身群众“争抢”免费开放时段已经成为惯例,运营企业通过建立微信群对这些免费时段健身群众进行联络和服务,有群众反映,想要“入群”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公共服务成为了少数人的“专有福利”。调研中还发现有2座企业运营场馆,虽然享受免低收费开放补贴,告示中也注明了惠民开放时段,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真正落实惠民政策,而是将设置“会员价”或“会员日”作为完成免低收费开放任务的形式,曲解了场馆免低收费开放的要求。

  4.2 公共服务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场馆服务的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评价指引(试行)》成为当前企业运营场馆重要的公共服务评价标准,一些地方也基于此编制了地方性的场馆服务标准,但标准的可操作性有待提升。一方面,这些服务标准较为原则,大多属于约束性、导向性指标,主要用于判断场馆基本公共服务是否达标,这导致企业基于成本因素考虑,偏向于仅完成底线要求而放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另一方面,这些标准设计之初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政府监管,因此,大多数标准为客观性的服务数量要求,对于服务质量的要求较为模糊;未能站在运营商的角度考虑该标准如何有效执行,缺乏基于公共服务的整个流程优化、服务效率提升的标准指引。2021年,国家体育总局等5部门印发《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对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全民健身服务提出了标准要求,这为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提供了参考,但相关标准要求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因地制宜地构建符合地方发展需要的实施标准。总之,现行标准对于组织管理标准化程度高、职能目标计划性强、经费来源相对稳定的事业单位来说较为适用,但企业一般组织管理灵活、服务项目多元、盈利压力较大,面对操作性不强的公共服务标准,执行难度较大。此外调研发现,部分场馆运营企业前期并没有专业化的场馆运营或体育服务经验,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旅游管理等类型企业不在少数,对于场馆的公共服务内容和要求普遍缺乏清晰的认识。通过访谈也发现,相比较于事业单位场馆,企业负责人更缺乏构建服务标准、管理制度或者开展场馆服务标准化认证等方面的意识,这也显示出加快构建场馆公共服务标准的重要性。

  4.3 公共服务合约不完善

  通过对部分场馆委托管理合同文本的分析,发现其核心条款不明确的情况较为普遍,尤其是缺乏对公共服务项目、要求、定价、保证金等内容的约定(陈元欣 等,2018)。大多数合同仅设置了相对原则性的公共服务条款,部分合同甚至直接将大型场馆服务规范和评价体系政策文件条款直接照搬、纳入其中,忽视了场馆特殊性和企业的适用性,导致合同的操作性不强,易产生矛盾纠纷;加之缺乏有效激励,企业运营时容易对公共服务标准“就低不就高”,只满足基本开放服务要求,服务水平难以有效提升(姬庆 等,2019)。

  合同除了对契约双方的权责利进行约定之外,还应对运营企业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公共服务考核标准设计不合理的情况下,拥有剩余索取权的运营企业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社会效益。当前部分场馆运营合同的薪酬模式设计并不尽合理,过多聚焦于经济效益,如对一些运营初期的企业提出上交管理费、租金或设定逐年递增经济创收指标等(陈元欣 等,2019)。这种“高能激励”导致政府惰性,也带来了经营企业对场馆的过度开发、忽视公共服务,甚至容易陷入“企业无法提交管理费、政府难以支付财政补助”相互拖欠的怪圈(董红刚,2019)。

  4.4 政府服务与支持不足

  企业运营场馆难以享受到政府相应政策的支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对企业减税降费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大。税收减免政策比较有限,同一场馆由事业单位运营和企业运营,税负差异较大;能源收费支持政策亦难以落地,事业单位场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执行较好,而企业运营场馆的能源收费标准大部分按照商用标准甚至特种行业标准收取(陈元欣 等,2016),大部分场馆运营企业的公共服务成本过高,致使其供给公共服务的积极性较低。同时,企业运营场馆享受的“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政策仅适用于符合免低收费开放条件的大型场馆,而中小型场馆不符合减免条件(杨金娥 等,2019)。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部分企业运营场馆在开放服务中需要按照商用标准缴纳水电费,且低收费开放仍需要缴纳高昂的房产税,企业运营成本压力较大,这也降低了其开放服务的积极性。

  二是企业在社会资源动员方式上与事业单位存在差异,动员效果也不具优势(杨宝 等,2019)。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一些事业单位场馆在群众性体育赛事、公益性健身健康讲座、健身培训等服务过程中,善于调动周边学校、医院、社区居委会、体育社团及其他基层自治组织的积极性,这些组织对上拥有主管部门的支持,对下在群众身边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能够有效动员社区企事业单位及周边群众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而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关注“等价交换”的有偿服务,需要悉心考虑服务成本,并更重视消费主义和盈利效果。不少事业单位场馆在发布公益性服务信息时能够借助体育部门的官方平台,并动用社区、街道力量进行宣传、动员群众参与,而这些条件和资源,企业运营商则很难同等享有,公共服务供给效果有很大差距。另外,政府在面临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多重困境时,会通过努力削弱市场主体的对抗性来维护自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市场主体也会出于自身利益决定合作与否及参与程度(唐刚 等,2016)。由于部分地方体育部门未能做好场馆运营企业与群众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群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不断下降。通过调研还发现,一些地方体育部门为了维持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对存在大量无效投诉、恶意投诉的企业运营场馆重新接管运营,增加了企业持续经营的难度。

  三是部门间协调不到位。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除了在税费方面部门间存在分歧导致支持政策难以落地外,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因财政部门与体育部门对运营企业的绩效管理理念不一致,导致无法及时、足额发放服务费用,甚至出现违约的情况,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场馆供给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如某场馆在交由企业运营后,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或直接补助的形式支持运营企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但由于场馆所提供的服务数量与计价标准未能得到财政与体育部门的认可,导致政府资助经费未能及时落实到位。

  4.5 补助资金发放不到位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仍以传统财政补助的方式支持场馆运营企业供给公共服务,对于部分经营收益率较低、运营成本较高的场馆,财政补助仍然十分必要。但现有的财政补助范围多局限于体育系统且过程透明度较低(陈元欣 等,2016),部分地方政府将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转移给场馆运营商之后,未能给予足够的财政补助。通过对场馆运营企业调研发现,部分场馆免低收费开放财政补助资金,最终难以发放到实际提供服务的运营企业。如某体育中心享受免低收费开放政策,补助费用最终拨付给体育中心上级主管单位地方体育局,并未实际拨付给场馆运营企业,严重影响了其供给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根据调研了解的情况,该现象并非个案,补助资金发放不到位折射出当前仍然存在着对于场馆运营企业的偏见,这不仅降低了企业运营场馆供给公共服务的水平,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单位场馆管理机构企业化改革的积极性。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地方政府应有配套补助资金,然而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较少地方政府能够给足配套资金。

  4.6 政府监管不到位

  部分地方政府未能按照合同及相关政策要求严格开展监管工作,应急式审查、运动式监管较为普遍,未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企业运营场馆供给公共服务脱离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场馆在委托运营期间从未开展常规性的监督考核,大部分仅在委托到期时进行了“象征性”的考核,以便发放服务费或续约。对部分场馆的绩效评估报告分析发现,企业在运营场馆过程中普遍存在供给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内容较少、满意度偏低等问题,这些问题多数是在日常监管、阶段性考核中可以发现并及时纠正,但遗憾的是,部分案例中政府监管工作基本缺位。在价格监管方面,大多地方场馆服务价格规制改革以后,未能将场馆服务价格纳入政府指导价,亦未能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定价机制,导致场馆在由企业运营后公共服务价格失去控制,居高不下。在监管手段方面,传统用于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计划任务书、干部调整等行政指令型监管方式,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选择性服务”、弄虚作假等问题监管作用效果有限,容易产生监管盲区,一些企业甚至通过专门“编制”服务报告、补助金使用报表等“应付”检查。

  4.7 考核评价体系有待完善

  首先,部分业主方对企业运营场馆的考核评价标准偏重于经济效益,对社会效益关注不足,导致部分场馆运营企业不够重视公共服务。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财政负担,从场馆委托企业运营中收取一定的国有资产使用费或者租金,在对运营商的考核评价方面,过于注重经济效益指标,对公共服务指标关注不足。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某体育中心的评价体系中,设计的绩效得分最终由80%的运营效益和20%的财务情况加权而得,但在运营效益指标中又重复设置了“收支比例”“收入增长”等财务指标,经济效益被反复强调、重点关注。其次,部分企业利用评价体系缺陷,在享受免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的同时,又多渠道申请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青少年公益培训等政府资助项目,片面夸大和重复计算部分公共服务内容,导致公共体育服务实际供给水平大幅下降。一些企业甚至将部分市场营销活动也纳入到公共体育服务考核当中,无形中降低了企业运营场馆供给的公共服务水平。再次,一些企业运营场馆参照《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在评价指标中将与公共服务、社会效益相关的指标标注为核心指标,而大多数场馆仅照搬了核心指标,并未明确其应达标的标准,致使核心指标失去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最后,部分企业运营场馆的公共服务绩效考核与运营付费不挂钩,无论是委托运营合同约定固定服务费发放形式,还是采用可行性缺口补贴的付费机制,都未明确绩效评价结果对补贴的影响,这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通过访谈也了解到,主管部门对运营企业一般都开展了定期考核,但几乎没有针对考核结果设置绩效奖励,对运营商也难以形成有效激励。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4.8 个案分析:以A市体育中心为例

  A市体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位于湖北省某市中心城区,由综合体育馆、游泳馆及其他室外健身场地构成,是当地规模最大、设施设备最齐全、场地质量最高的综合性体育中心。2015年,市体育局委托某民营企业对该中心开展运营,授予特许运营期5年。根据中心的第三方绩效评估报告以及课题组实地调研,发现该中心经济效益突出、商业开发效果显著,但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开放天数未达合约要求、游泳馆未按要求提供免费健身名额、室内场地晚上未设置惠民时段、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较少、体育培训未能开展、场地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等。

  课题组结合实地调研、深度访谈及相关资料查阅,对中心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主要原因可概括为以下5个方面:一是运营过度商业化。场馆开展群体性赛事活动较少,却承接了大量的商业性赛事活动。场馆委托运营采用“使用者付费”的“零租金”模式,即政府不给予补贴或管理服务费、企业也无需支付租金或资产使用费。合同约定“委托经营期间由乙方(受托方)自负盈亏”。在访谈中也发现,企业负责人多次提及经营困难、利润微薄、成本压力以及总公司业绩考核压力。因此,受托企业商业化运营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存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风险。二是服务标准缺失。受托企业虽为一家专业化的场馆运营企业,但其内部管理制度和场馆服务标准尚不完善,场馆服务也未通过“体育服务”等相关认证,对于服务标准建设和认证的意识不强。三是服务合同不完善。虽然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服务内容,但执行情况较差,一方面,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未达标的相应处理方式,违约成本较低;另一方面,服务标准较低,主要是对开放天数、开放时间段、赛事活动场次等的基本要求,缺乏服务质量、赛事活动规模、类型、人次、满意度等具体指标,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对于服务标准的灵活操作空间较大。四是财政补贴不到位。中心采取“零租金”模式,企业没有获得任何补贴或绩效奖励性资金,每年中央的免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也未能发放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作为当地重要的招商引资企业,亦没有获得额外的补贴或者资助。五是监管缺位。中心的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5年期间连续3年年终评审为不合格,甲方将收回委托经营权”,而中心在委托给企业运营的5年期间,从未开展过绩效考核相关工作,仅在委托项目到期前1个月开展了1次整体性的考核,常态化监管缺位。

  该中心是国内较早采用企业运营的场馆,该案例也是国内场馆运营管理改革的缩影,其中反映的公共服务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主要表现在:1)企业普遍优先关注经济效益的提升和商业价值的挖掘;2)主管部门对场馆运营企业存在支持、服务与监管不足的情况;3)企业专业化运营能力偏低的问题在经营权改革初期广泛存在。基于该案例,本研究剖析了企业运营场馆公共服务水平偏低的主要原因,认为除了企业自身的“逐利性”特点外,还包括外部制度环境的制约,如服务标准缺失、服务合同不完善、财政补贴不到位、监管缺位等。换言之,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不仅取决于企业自身能力及其对公共服务的认知和理解,还取决于外部制度环境的创设,包括资金和政策引导、服务、规范与监管等。

  5 结论与建议

  5.1 研究结论

  企业运营的场馆供给公共服务水平显著低于事业单位运营场馆,具体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数量、免费培训约人次、免费举办体育讲座和展览数量、运动健身指导人次、免费体质测试人次等。

  企业运营场馆在供给非公共服务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具体而言,与体育有关的服务项目(如付费赛事、付费培训),企业运营场馆的供给水平与事业单位运营场馆没有显著差异,而对于非体育服务项目(如付费举办其他文艺表演、展览展销等活动),企业运营的场馆则优势显著。

  企业运营场馆供给公共服务水平偏低的原因主要包括企业存在逐利性、公共服务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合约不完善、政府服务与支持不足、补助资金发放不到位、政府监管不到位和考核评价体系有待完善等。

  5.2 研究建议

  5.2.1 加大对企业运营支持力度,确保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对于不同主体运营场馆提供的公共服务应一视同仁,企业运营的场馆也应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畴,并及时、足额发放公共服务经费,尤其是中央免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应切实发放至最终承担公共服务“生产”责任的运营企业手中,地方配套资金也应尽力补齐。二是为企业提供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源及相关服务支持。对于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公众参与不足、相关部门沟通不畅等问题,政府部门或场馆业主方应积极动员各方资源,利用基层政府体系以及附属网络动员企业与周边学校、社区、医院、社会团体等建立友好的互动合作关系;政府部门可利用政务平台、官方媒体等媒介构架好运营商和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及时向场馆运营企业传递群众公共服务需求。三是加大税收减免、能源费用支持等政策落实力度,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建议借鉴文化体制改革经验,对运营场馆的事转企机构,实施过渡性税收政策,如一定时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或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张冰 等,2017)。此外,政府部门应扩大向场馆运营企业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范围,并鼓励企业走出场馆,走进周边社区和学校,以提升企业的办赛、培训及其他体育服务能力,并为企业培育潜在消费群体。

  5.2.2 遴选优秀运营企业,规范企业运营行为

  应充分利用缔约前的竞争机制,遴选优秀、专业的场馆运营企业,将候选企业的公共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团队、服务价格以及与政府的既往合作经历等纳入到运营商遴选标准当中;优化现有的运营商遴选指标体系,全方位考察企业的服务能力、过往服务绩效以及未来服务方案,避免因过分关注管理服务费报价而产生不合理的低价中标、压缩服务品质等情况。同时,积极推广场馆管理示范合同,将公共服务内容、价格以及违约责任等作为合同核心条款;在出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场馆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做好更换运营商的预案,以激励场馆运营商努力做好场馆运营工作。

  5.2.3 明确企业运营场馆的公共服务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明确企业在场馆运营过程中应当实现的基本功能和要求,确定基本公共服务的底线标准,并将其纳入服务合约、考核评价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之中。在标准制定的同时,应充分考虑群众需求、政府要求以及企业能力,并针对不同场馆属性、不同地域特点设置适当的运动项目、定价、开放时间、服务内容等,以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指标的设计应体现公共服务的细节,如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场地质量、环境卫生、配套服务、特殊人群优待等,鼓励运营企业提升公共服务的精细化水平,加强人文关怀;在保障数量的基础上,增加公共服务质量指标,如赛事活动的丰富性、项目的多样性、社会影响力等,以适应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和人民群众健身需求的变化。此外,要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汇集学界、业界专家共同制定服务标准,并鼓励有条件、有经验的场馆运营企业基于成功的运营实践,探索制定专业、规范的服务操作指南并推广使用。对于公共服务标准也应动态更新和及时调整,尤其是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体育需求的变化情况,适时地将一些符合条件的非基本公共服务内容纳入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中,以提升群众获得感。

  5.2.4 优化公共服务评价体系,激励运营企业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建议优化场馆公共服务评价体系,完善公共服务激励性条款,鼓励场馆运营企业在满足合同要求的基础上,提供更丰富、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一是在提高公共服务评价指标权重的同时,应注意提高群众满意度评价的权重,将其作为评价体系的核心条款。二是提高评价指标的科学性。重点关注赛事活动数量、体育培训次数、参与人次、服务满意度等公共服务指标的增长情况,实现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相结合,激励运营企业持续提高服务水平;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经济、人口以及场馆的特殊性,转变原有的绝对性评价指标为相对性评价指标;以“重要性-绩效表现”差距分析替代传统、单一维度的满意度评价,帮助运营企业明确服务改进的方向。三是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发挥第三方的专业技术,最大化实现高效和公平;保护第三方评估的独立性,确保绩效评价的程序公平与结果客观,建立对有违公平的考核评估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以提升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客观性。四是提高绩效评价的信息化水平,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无感化绩效信息采集,避免“唱赞歌”式的自填式评价,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五是完善评价结果的反馈机制。对评价结果设置具体而有威慑力的奖惩措施,明确其作为拨付政府补助、续约、整改等的重要依据,将企业运营场馆绩效及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与运营服务费严格挂钩,对服务水平较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或荣誉激励,反之,予以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扣除,以充分调动企业供给公共服务的积极性。

  5.2.5 完善企业运营场馆监管机制,加强履约监管

  一是加强监管合作,摒弃传统大包大揽、自上而下式的政府监管理念,积极构建政府监管、群众监督、行业自律的多元治理格局;开放监管体系,积极引入新闻媒体、社交网络等外部监管力量;畅通公众的诉求表达、意见反馈渠道,鼓励群众性健身团体、社会组织等对场馆公共服务进行监督协调;鼓励推广专业化第三方独立监管。二是创新监管方式,充分适应运营企业组织管理特点以及新经济背景下的服务模式创新。加快场馆的智能化改造,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企业开展全方位、全流程、动态化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优化“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的监管功能,完善场馆运营企业的基本信息,及时公开运营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绩效考核结果、利益相关者满意度等相关信息,探索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并通过服务平台与市场监管、司法、网信等多部门实现违法、违规信息共享互通,建立跨部门监管机制,依法交换、分享和利用企业数据资源以及相关法人的信用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探索建立独立的监管部门,提高监管可信度;建立完善的“触发式”监管机制,为企业创新消费业态和服务模式提供宽松发展环境的同时,设定严格的公共服务和社会责任底线。三是强化监管问责,将运营企业的监管工作纳入体育部门以及相关领导的绩效考核之中,对存在监管不严、不作为的情况进行追责,以加强履约监管。

  6 研究展望

  当前我国企业运营场馆在供给公共服务方面存在不足,但在非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该结论为我国正在推进的场馆运营管理企业化改革提供了重要信息,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当前企业运营场馆在供给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的不足,学者亦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然而,企业的逐利性与政府的公益性之间始终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如何调和?多元主体供给是前提,政企紧密合作是关键,合理有效制度是保障。

  一是企业运营场馆不仅要关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要关注到,多元主体供给是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对于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显然,企业运营场馆供给公共服务,并不是市场与政府之间的简单替代,也不是以效率为中心的市场化策略,而是重塑了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支持着政府转型的治理变革(敬乂嘉 等,2018)。企业化改革绝不仅是市场的胜利,而是政府与市场互动关系的胜利。从这一概念上理解企业运营场馆的背景,能够更为准确、客观地评价企业在公共服务方面所做的努力。在经营权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场馆运营更应重视公益性保护,但这势必削弱盈利性,故需要对场馆进行明确的服务定位,从纯粹的商业模式向公益性回归,同时,以财务收支平衡为基础,为企业运营设置合理的盈利标准(王子朴 等,2010)。

  二是提高企业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细节,而更为紧密的政企互动能够有效实现双方的合作与谅解。政企关系建立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之上,政府应理性看待企业的盈利行为。例如,鼓励企业参与场馆投、建、营的全过程。从调研情况来看,场馆的投建耗资巨大,且涉及到用地审批程序复杂,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难度过大,积极性也不高,但不少企业表示十分愿意也应当参与到场馆投资建设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规划与设计过程当中。一方面,可以提高场馆投建的科学性,使建成的场馆更符合市场化运营条件,另一方面,能够大幅降低后期委托运营时企业的改造成本,提高企业持续运营的信心。又如,面对公众对公共服务要求日益提高,服务满意度容易陷入“期望越大、失望越大”的困境之中,政府应紧密关注市场动态,适时调整基本公共服务的服务项目与范围,借助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规划编制的契机,场馆的公共服务内容和规范标准也应该在全面评价基础上,定期进行统一调整。

  三是场馆运营主体性质与公共服务绩效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联系,这其中,运营主体专业水平、服务定价、合作期限、对政府的依赖度等因素(程坤鹏 等,2018)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这些调节因素通常隐蔽而模糊,一旦脱离控制,将导致绩效水平偏离理想状态。竞争性招标机制、常态化的监管、定期绩效评估等制度保障,能够降低调节因素的不确定性,提高绩效水平。例如,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遴选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能够保证运营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专业性;通过明察暗访、监督投诉电话和邮箱、网络问政等方式对场馆免低收费开放持续开展监督检查;通过设计目标管理机制并进行定期考核,对运营机构进行“能进能退”的动态化管理,可防止合作期限过长而导致的运营机构动力不足、公共服务“倦怠”等风险的产生。

  另外,研究在量化分析部分的样本和指标选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存在对企业运营场馆供给公共服务水平的低估。2022年,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评价指引(试行)》,从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及开放率、接待人次、赛事活动、体育培训、学校体育、体育组织、信息化管理服务等方面明确了评价标准,并要求地方体育部门定期评价、网络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基于此,未来研究中可增加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场馆样本,并结合公众服务满意度、场馆业主方以及政府部门对场馆的绩效考核结果等结果变量,对场馆的公共服务水平进行综合性考察。关于研究对象,本研究主要聚焦企业和事业单位性质的运营主体区别,后续可以细化企业性质(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分析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的运营差异及其影响因素。对于企业运营场馆公共服务水平偏低的影响因素,本研究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方法进行佐证,后续可以结合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上更为精准和丰富的数据进行量化研究,以进一步提高研究的科学化水平。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致谢】本文在调研、走访和数据、资料、信息收集整理中得到课题组姬庆、李震、杨金娥、邱茜、陈磊、郑芒芒、周彪、时宵的支持,赵爱国对调研工作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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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来源:体育总局科研所书刊部

  原文制作:聂美林

  原文校对:丁 合 高天艾

  原文监制:邱剑荣

  学会编辑:徐璠奇

  排版审核:田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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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场馆不同性质运营主体供给公共服务水平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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